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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浏览次数:29473来源: 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12 16:38

如何理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

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充分落实这一原则,就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理念,这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在监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就要将这一原则体现到监督、调查、处置全部职责之中,落实到线索处置、初核、立案、采取调查措施、案件审理等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履行好监督这一首要职责。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为监督、调查、处置,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职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从规定看,监督职责居于三项职责首位,从某种意义上讲,调查、处置也可以看作监督的手段,属于广义监督范畴。监察法将监督作为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监督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是 “四种形态”理念的贯彻落实。河南省纪委监委按照监察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首要职责,摒弃纪检监察机关是单纯办案机构的定位,树立抓早抓小,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遏制更多的腐败分子产生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力求收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此外,河南省市两级纪委监委将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加强日常监督,用好“四种形态”。

  严格落实监察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分类处置工作。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办理。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初核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初核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的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初核后的处理方式包括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因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和初核结果也应按照上述方式。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上述规定,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处置方式;在有些处置方式中又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种类,是“四种形态”理念关于抓早抓小、治病救人要求的运用。

  为落实监察法上述规定,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分析具体的线索、案件以及被调查人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上缴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又研究分析所涉及单位、部门、地区整体生态状况,在综合分析上述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2017年,全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15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98万人次,占48.5%;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53万人次,占41.1%;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0.36万人次,占5.9%;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0.28万人次,占4.5%。例如,省纪委监委在办理一起省管干部案件中,该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应予严肃处理。但鉴于该领导干部能够主动到省纪委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问题、主动退还赃款、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且一贯表现较好,最后按照“四种形态”的运用要求,给予了该领导干部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为主任科员的处理,起到了治病救人的良好效果。(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王明星 王永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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