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小知识解说:信访案件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信访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范围
群众来访的事件中,有一些超出了信访部门职能内所能够办理的范畴,因此,超出信访受理范畴的案件信访部门不予受理。那么,哪些案件属于受理范畴,哪些是不受理的呢?
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不受理范围: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以下是不受理的几个案例:
涉法涉诉:诉访分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所以,信访人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应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各级党政部门不予受理,信访人应到上一级法院反映。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不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解决:
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②向辖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③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宅基地纠纷问题,应当到乡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如对确权决定不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总结:
不予受理
1、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对县级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4、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6、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不再受理
已经复核终结备案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问题,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