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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轧身 ——几起基层“一把手”典型腐败案例透析

浏览次数:21626   发布时间:2013-02-25 11:35
  市场经济,大浪淘沙。面对利益的驱使和种种诱惑,有的人能持身守正,有的人却腐败沉沦。近年来,福建省清流县查处的几起基层“一把手”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
  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走上违纪违法道路,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他们大多曾有过追求,有过奋斗,而且在事业上有所成就,有的还做出过比较突出的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肯定。然而,他们由于放松了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逐渐背离了党的根本宗旨,欲望膨胀,以权谋私,在金钱、权力面前打了败仗,终被欲望轧身,成为历史的沉渣。这些人用他们的政治生命写成的警世教材,应当成为党员领导干部明断得失的镜子。
  昙花一现的派出所长
  出身农家的许某,1993年中专毕业后,当上了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随后,历经巡逻、刑侦、治安以及派出所、警务站等多岗位锻炼,2008年1月起担任清流县公安局沙芜派出所所长。然而,就是这样一位从事执法工作多年,历经锻炼,表现突出,并得到提拔重用的人民警察,却在走上领导岗位后,蜕化变质,自毁前程。
  随着仕途的升迁,许某渐渐放松了自我要求,在担任所长职务期间,他大权独揽,飞扬跋扈,把派出所财产当成了自己的家产,把手中权力当成了谋私的工具,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涉及违纪金额达14.6万余元。
  “浑水摸鱼”是许某初始的敛财手段。沙芜辖区煤矿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在火工材料的审批上需要派出所的支持,派出所所长在企业老板的心目中自然很有些“分量”。许某上任不久,正值2008年春节来临,许某借口派出所经费紧张,开始向厂矿企业伸手要“捐赠款”,一时各企业老板纷纷“捐赠”。对这些款项,许某全部一手包办,实行“收支一个人”,既不与所里干警通气,也不交由内勤登记保管,最后用以支抵收的方式向县公安局登记报账。期间,许某借机从中贪污10000元。此外,许某还将罚没的非法采煤私下变卖不开具任何票据,并将变卖款3000元占为己有。
  既然“自己是所长,开支也应当由自己决定”,于是许某弄虚作假、随意报销,导致派出所财务管理相当混乱。2008年3月,许某将派出所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发包给承包老板黄某。2009年1月,工程完工结算修缮工程款时,许某授意黄某开具4张合计29272.54元的发票,而实际仅支付给黄某工程款9000元,余款20272.54元被许某据为己有。2009年12月,许某利用黄某开具的其中两张发票记账联重复报销工程款12834.6元据为己有。
  如果说许某在财务收支上只是玩“偷吃”的把戏的话,在重大安全事故中,他则是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无视党纪国法,完全暴露了他胆大妄为的一面,其昙花一现般的陨落实属必然。2008年8月,许某辖区内一废弃煤硐因非法采煤而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一死二伤。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沙芜乡上坪村原村主任晏某到沙芜派出所许某宿舍送上5000元钱,让许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帮忙关照。许某欣然接受后,不仅没有向晏某追查有关事故煤硐的情况,也没有把晏某这条线索向有关事故调查部门报告,隐瞒了个人掌握的一些有关事故煤硐的重要情况。2008年9月,清流县公安局对该起事故立案侦查期间,许某还违反规定将专案组的人员和调查情况透露给晏,成为导致晏某外逃的重要原因,直至2009年2月晏某才投案自首。
  有人说,不同的权力观,辐射出不同的人生态度和行为方式。而许某的权力观,就是充分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权力观的严重扭曲,迅速使许某的人生发生了逆转。2011年4月,许某因贪污罪、受贿罪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年5月,许某被开除党籍、公职。
  该案再次警示人们,一个人如果心怀私欲,带着捞一把的心态做官,把所拥有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那么其政治生涯必定是短暂的。
 
  晚节不保的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卢某,1960年8月出生,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儿子。1979年9月参加工作后,卢某一直从事乡镇一线的农业工作,与“农”字号打交道30余年,农艺师职称,“三农”情结不可谓不深厚。然而,正是这样有着特殊“农民”烙印的人,却将手伸向了农民的补助款,以满足个人的“发财梦”。
  “三农”工作是清贫的,青年时代的卢某也是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在大家的眼里,卢某是个老实人,工作上认真勤恳、踏实本分,遇事总是有板有眼、一步一个脚印,多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靠着自身的努力,卢某先后被任命为清流县余朋乡农技站站长、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1996年6月还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21世纪初,一些投资山场、矿产资源的农民,财富收益呈几何数字增长。这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来说,既是一种诱惑,更是一种考验。时任余朋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卢某,经受不住钱财的诱惑,开始倾注大量精力尝试经营水稻种子、化肥农药等生意。期间,他利用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大肆向农民群众推销经营各种农资产品。在经济利益面前,卢某渐渐地抛弃了原则与道义,一心钻进了钱眼儿里。
  古曰,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然而,年近50岁的卢某却大发宏愿要改写今后的人生,力争在退休前过上“富贵”的生活。他无心工作,四处奔忙于做生意搞“创收”,他开店铺、炒股票、买山场、卖农资……俨然一副商人模样。
  想当“大款”,钱从何而来?卢某整日琢磨着。恰在此时,中央不断调整“三农”政策,一些惠农利民举措纷纷出台,越来越多的资金、资源涌向农口部门。此时,信念迷失的卢某见钱眼开,认为这是千载难逢的发财机遇,于是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惠农补助款,并将之装入自己腰包。
  “人一旦被利欲蒙蔽,就真的无所畏惧了。”这是卢某在案发后的忏悔。当时,正是这种急切的敛财欲,驱使作为沼气池建设项目监管人员的卢某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先后虚报、重报54户农户名单,将大量惠农补助款贪为己有。
  为降低风险,卢某自作聪明,将虚报、重报对象锁定在“偏僻、边远的自然村”,天真地认为验收人员不会认真核查,事情不会败露。殊不知,群众监督无处不在。经查,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卢某多次采取虚报、重报、冒充他人签名等方式,套取县农业局和乡政府下拨的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36600元,占为己有。最终,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被开除党籍、公职,其非法所得被悉数追缴。
  卢某之所以一次又一次侵占惠农补助款,除其盲目攀比、私欲膨胀等主观原因外,内部监管缺位是导致其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的重要因素。调查期间,卢某对办案人员说“沼气池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不严,我才有机可乘。”按规定,沼气池建设项目补助款必须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但该乡不但没有设立专门账户,而且乡农业服务中心没有会计、出纳,致使沼气池建设项目补助款从下拨、发放到结算整个过程,只有卢某一人经手。甚至就连沼气池建设的上报、施工及验收等大部分事项也是卢某一人经办,且未公示。此案的发生,警示我们,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好事还要管好才能惠及百姓。
  被病魔吞噬的“花办”主任
  赵某,1991年7月毕业于福建省建阳商校,同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29岁的赵某被提任副科级干部。前程大好的他,2003年不幸发现已患肝硬化中期。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病情总算有所控制。然而,与病魔拼搏的赵某,没有输给死神,却倒在了金钱物质面前。
  2007年12月,针对赵某的身体状况和兴趣特长,组织上将其调任清流县林业局党委组织委员、县种苗花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但财迷心窍的赵某辜负了组织的信任与期望,不但没有把心思放在工作上,反因治疗花光了积蓄,且债台高筑,而对金钱越发渴望。此时的他,上进心彻底丧失,理想信念完全迷失,把大量精力倾注在尝试经营花卉种植等产业上。为进一步扩大经营个人的花卉产业,他先后向银行贷款35万元,向私人借高利贷8万元。
  赵某将目光盯上了花卉大棚补助款,整日算计着如何从中分得一杯羹。2006年8月,清流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规定:凡从事花卉种植,建设标准大棚的,每亩由县补助3000-5000元。在实际操作中,县林业局对2008-2009年度建设的标准大棚,按每亩5000元予以补助。在此项政策背景下,赵某利用验收花卉大棚的职务便利,疯狂地与他人合伙贪污花卉大棚补助款13万元。
  在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过程中,赵某一直认为只要彼此不说,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大捞特捞。2009年初,赵某利用验收花卉大棚的便利条件,主动提出帮助清流县某公司将实有11.3亩的花卉大棚面积虚增至34.4亩,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赖某约定,将骗取的23.1亩大棚补助款按6:4分成(赵6、赖4)。此事被县林业局主要领导发现并及时制止,因而未遂。但赵某没有认真反省,依然执迷不悟,一意孤行。2009年春节前,赵某再次带队验收花卉大棚,当验收到自己和县林业局一管理站站长陈某在城关十里铺所建大棚时,没有实地测量,直接编造了赵某32.9亩、陈某11.2亩的数据上报申领补助款。春节后,县林业局主要领导听说赵某和陈某的大棚面积有水分,责令赵某等人进行复核、纠正。经实地测量,赵某和陈某的实际大棚面积分别为13.2亩、3.4亩。然而,利令智昏的赵某仍未就此罢手,他不顾领导的警告,伙同陈某继续弄虚作假,虚增花卉大棚面积6亩,顺利骗取补助款3万元,赵某分得2万元、陈某分得1万元。
  利欲熏心的赵某,利用同类手段,屡次伙同他人骗取补助款,并从中分得不法利益。2011年8月,赵某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同年9月,赵某被开除党籍、公职。
  案发后,赵某写下了这样一段忏悔:“我是一名科级干部,组织上培养我、信任我,给了我发展的舞台,而我却辜负了组织的厚望。我深深地认识到:不义之财不可得。任何人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站得直、行得正,因为我们所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风过水无痕’,总有一双无形的眼睛在时时刻刻盯着我们,那就是良知的眼睛、道德的眼睛、法律的眼睛。”
  赵某的悲剧启示我们,珍爱生命,珍惜美好的生活,就要慎用手中的权力,把握好人生的方向。法律是神圣的,也是无情的,无论是谁、无论身处何种境况,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加速灭亡。因此,人生越是危难时刻,越要秉持一份清廉人生的坚守。
  自欺欺人的房管所长
  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承担清流县城区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及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房管所(1991年至2005年,还受县财政局委托代征房地产契税),被房地产业内人士称为“清流第一所”。身为“第一所”所长的杨某,虽然只是一个股级干部,但位低权重,自然也就成了业内炙手可热的“大红人”。
  由于自身放松与放纵,再加上外部“公关”,迎来送往、推杯换盏成了杨某工作和生活的主旋律。久而久之,杨某的灵魂渐趋麻木,开始收些小红包、购物卡、小礼品等小恩小惠。在享受惬意“小腐败”的同时,杨某也开始投桃报李,违规为“圈内人”办理房产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私欲日益膨胀的杨某,已不满足于小恩小惠了。特别是看着财源广进的开发商,杨某心理渐失平衡。于是,他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精心设计未来,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从几百元、几千元到车库、店面、房子……杨某来者不拒,甚至公然索取,权力完全成了他谋取私利的工具。
  经查,杨某在任清流县房管所所长期间,指使下属在开发商没有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滥发房产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262347元;利用受委托代征契税和为他人办理房产证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合计136475元。最终,杨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没收赃款20306元、没收一间半店面、一套房产、一间车库及一架小灵通等赃物,并被开除公职。
  杨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是清流县首例“零口供”案件。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心存侥幸的杨某,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作案手段高明,案发后“死不认账”,法律就对其无可奈何。
  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杨某早在索要房产时,就自作聪明、处心积虑地留了一手,在未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先后2次找各种借口叫开发商开具共6.9万元的购房款收据,并以其老婆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在财政部门核查契税完税情况时,为掩盖滥用职权滥发房产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目的,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虚假的房屋借用合同,改购为租,并叫房管所法律顾问签字见证以应付检查。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并据此上诉。但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杨某的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只能越发证明其毫无悔罪表现。随着二审维持原判的锤音落定,杨某以“零口供”自保的妄想彻底破灭,等待他的只有漫漫的铁窗生涯。
  当杨某贪婪的双手被冰冷的镣铐锁住,罪恶的灵魂受到法纪的严惩时,已后悔莫及了。这不禁让人想起“温水煮青蛙”的故事,它寓意的哲学原理就是“从量变到质变”。这也提醒人们要时刻谨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不做“温水中的青蛙”!
  狼狈为奸的村书记、主任
  2006年9月村级换届选举后,周某、邹某春风得意地分别当选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书记、主任。竞选期间,周某、邹某巧舌如簧,纷纷承诺要尽心尽力为民办实事、好事。然而,这对“好搭档”的履职承诺只是蒙骗百姓选票的伎俩。
  上任不久,周某、邹某均认为“当上村干部不容易,而且也当不了一辈子”,遂产生“要拿一点辛苦费”的想法,此后两人多次商量如何拿“辛苦费”的事,最终狼狈为奸疯狂地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补偿”自己。2007年8月至9月、2008年下半年,周某、邹某在清流县一小区开发过程中,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之便,合谋以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并约定两人平分。周某、邹某两次合伙贪污共计138870元,周某实际分得现金42000元,因其余赃款已被邹某挥霍,故由邹某写了一张33500元的借条给周某,承诺在2009年6月7日还清。
  邹某还嗜赌成性。据其交代,2008年3月至5月,仅仅3个月,他就输掉20余万元。为此,邹某挖空心思多次挪用村财。经查,2008年初,邹某经与周某商量后,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桥下村在黄家排搞新农村建设的名义收取他人“土地补偿费”。2008年1月至4月间,邹某以村委会的名义先后收取26人预购建房用地补偿费共计36万元,并擅自出具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收据给交款人,还承诺如果建房用地手续批不下来就退款。这笔36万元的“土地补偿费”邹某未入村账,被其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随着任职时间的增长,周某、邹某两人越发目无法纪,独断专行。他们把村班子和其他干部当成摆设,使村务、财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不按要求公开村级“三资”管理情况。为规避监督,村委会公章、票据由邹某一人保管,村银行账户也由邹某一人经手。周某、邹某任意开票、盖章,随意支取村财,导致村务、村财管理混乱。
  在疯狂作案时,周某、邹某还自以为是地耍小聪明,妄图瞒天过海。他们处心积虑,以虚报农户、多报亩数、以劣报优等方式骗取“额外”补偿款;利用村民不了解政策的情况,少付补偿款,从中套取部分差价。可惜聪明反被聪明误,周某和邹某精心设计的“冒名收据”、“征收土地协议书”最终都成了他们违法犯罪的呈堂证供。
  2009年10月,清流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11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周某与邹某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务必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部门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执行,搞好“阳光政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对充当“老好人”,使制度形同虚设、检查流于形式、疏于监督监管的,也必须依纪依法追究失职失察者的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我们的制度才能有效运行,国家政策才能落到实处,国家财产才能安全。
                                         -- 摘自(《中国监察》/黄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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