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当上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一跃成为当时全国地铁系统最年轻的老总。然而,正值人生巅峰之际,他却突然一脚踏空跌入谷底,成为数罪加身的囚徒。高怀志的大起大落让他自己都恍若在云里雾里。
“到现在好些事我都没转过弯儿来。”前不久,记者在天津市津西监狱见到服刑已接近一年的高怀志时,他似乎还没有真正清理地认识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这一切罪责是怎样发生在他身上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他会想明白一个道理:大凡看似偶然的命运突变,都是客观事实经过漫长演变的必然结果。
把行贿受贿当朋友交情
出生于1965年的高怀志,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其所学专业是公路与城市道路。在全国轨道交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2000年,高怀志以出色的专业技能为自己赢得了机遇。这年8月,他被任命为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副总经理。高怀志科班出身又吃苦耐劳、敢想敢干、闯劲十足,两年后,他如愿走上了地铁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重要岗位。
“在工作上,他确实很能干。”天津市地铁集团的一位领导同志说,2002年,天津地铁1号线开工建设,高怀志带领职工跑工地、抢工期,还提出“把地铁建成百年老店”的口号。
2008年,地铁1号线如期完工,踌躇满志的高怀志正筹划地铁2号线、3号线的建设,但让他想不到的是,恰在这时,大量的信访件寄到了天津市纪委乃至中央纪委。群众主要反映,高怀志在地铁1号线沿线土地开发中,将土地交由其朋友、同事合作开发,给地铁公司和国家造成巨额损失,高怀志则在此过程上大肆收受贿赂。
2008年7月,中央巡视组在天津巡视结束后将受理的地铁公司有关问题的信访件交由天津市委调查,并要求回复。
对此,天津市委高度重视,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高怀志等人开展全面调查。
“与高怀志初次接触,就感觉此人的法纪观念十分淡薄。”天津市纪委的办案人员回忆,高怀志听到对他调查的消息后,找到市纪委专案组负责人说:“公司这么多事等着我办,我忙成这样,你们就别再找麻烦了。”
而对于“受贿”,高怀志似乎并未把它当做一个罪名。
“都是朋友往来,人家送礼我不收好像信不过人家。”从接受调查到庭审,高怀志再三混淆朋友交往与行贿受贿的概念。“我和曹某某是很好的朋友,我认为他就是觉得自己富裕了,就以各种名义给我线。”
天津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某同样被高怀志视为“好朋友”。据贾某说,“高怀志在担任地铁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其公司十分关照,在合作双方利益分配上从不计较并亲自出面为公司承揽工程。”为此,2007年3、4月间,贾某出资在天津市南开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送给高怀志,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2008年初,高的家人搬进新居。为了掩人耳目,这套房子的产权一直在贾某名下,高怀志的家人只是“借住”。除此之外,高怀志的一辆私家车也是“借用”贾某的。
借口再多也难掩事实真相。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高怀志只能低头认罪。
“我现在认识到这就是受贿……”
把滥用职权当领导魄力
高怀志在接受调查期间曾写下深刻的“认识”:权力过分集中的地方,不能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在监督下执行,再加上各种私心杂念,政治上不成熟,原则性差,随意性强,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早晚会出事,掌握的资源越多,出的事越大,后果越严重。
显然,上述对权力行使的认识是他理性思考下的结果。然而,在狱中接受采访时,当谈到企业制度这个话题的时候,高怀志却又不自觉地流露出对制度的漠视。
“决策的时候我谁的意见都听,办不成事。”他对个人决策表现出高度自信,还认为这是成功企业家必备的激情与魄力。
在激情与理智、魄力与民主之间,高怀志内心深处依然无法平衡,毕竟,多年的惯性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他的思维模式。
正如高怀志的自我剖析所见,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无视制度约束,最终必然导致滥用职权,这在他身上已经得到验证。
法院认定:2005年10月,在地铁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转让某大厦在建工程协议已生效且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高怀志未经集体研究和正式向上级单位请示,个人擅自决定并同意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将大厦售价每平方米提高100元的要求,同时修改已经执行的协议书,将原转让协议规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政府配套费405万余元转由地铁公司承担。
精通业务、经验丰富本应为领导决策增添制胜的筹码,而对于高怀志来说这些却变成了一种羁绊。什么制度、程序?什么监督、制约?在高怀志心里那些对他这个行政“一把手”都是摆设,自己就是最正确的。事发后,他也曾做过冷静的自我剖析:随着地铁事业的不断发展,业务不断扩大,自己工作干得越来越多,成绩也越来越大。渐渐地,个人主义膨胀,骄傲自大,目中无人,不能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总是习惯个人说了算,遇到不同意见或听到批评就不舒服。随着工作越来越熟,经验越来越丰富,对待工作也不像开始时那么认真了,没有如履薄冰的感觉了。很多工作不求甚解,草草了事;很多政策、法规、制度不闻不问、不理不睬。在购买某大厦时,对二次购买的价钱不去深究,觉得差不多就行,也不管从里面能挣多少钱。
狂妄自大、随意决策加之政治上的不成熟,高怀志不仅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还导致企业管理上出现了问题。
破除工程建设领域“潜规则”
2010年5月1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高怀志因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5.5万余元,侵吞公款人民币25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05万余元,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高怀志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怀志腐败案件暴露出一些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也反映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上存在着“给钱办事、办事收钱”的潜规则,存在着“领导结交老板、老板攀附领导”,在吃喝玩乐上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这些不良风气深透到了社会的许多领域。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建商为了避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往往采用“拜年”、借“婚丧嫁娶看望”等诸多手段向领导干部行贿,试图割裂权与钱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的招投标市场是甲方市场,在建设施工单位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何做通甲方工作对于是否有获得工程至关重要,这也助长了请客送礼的歪风。高怀志也不是一开始就主动伸手要钱的,也经历过拿钱后退钱的过程。但是,看到承建商不仅给自己送,也给别人送以后,他的思想慢慢发生了转变,从害怕担心变成理所当然直至毫无顾忌。高怀志反思说:“开始收钱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感觉大家都一样。后来给的多了,自己还说服自己,朋友都是大老板,出手就是大方,不收他们也没面子。”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诸如此类的突出问题,如何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重蹈高怀志等人的覆辙?
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领域、不同特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法规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要加强对案件的剖析,认真搞好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通过剖析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改进工作。
通过调研、检查、查办案件等进一步梳理有关制度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该配套的配套,从制度上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细化的尽量细化,防止出现制度的漏洞和空白,努力在决策、执行、监督上形成相互分离制约又协调高效运转的机制。
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两项工作,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比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委派制,解决体内监督的弊端。要从制度上明确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严格规定轮岗交流的时限和内容,使领导干部得到多岗位、全方位的锻炼,经受严格的政治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的考验。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立体的监管体制,对领导干部形成全方位监督。
同时,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通过查办案件惩罚腐败分子、震慑危险分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综合利用行政、经济、名誉等手段严惩行贿行为。比如对行贿人计入黑名单并予以终身禁止从业、对行贿公司给予巨额经济处罚等,彻底阻断“寻租权力”的渠道。
-----摘自《中国监察》2011年/滕抒 段春曦